清理基层医疗机构债务5大问题

文章来源:制药工业网 发布时间:2011-07-14
清除"以药补医"产物让基层医疗机构重回公益性——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谈清理化解基层医疗机构债务5大问题.

清除“以药补医”产物让基层医疗机构重回公益性——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谈清理化解基层医疗机构债务5大问题。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意见》12日正式公布。为什么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中央和地方政府如何分担有关投入?如何避免还旧债欠新债?就此访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志刚。

甩掉历史包袱轻装前进

问:为什么要出台上述文件?

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面向广大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是新医改“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重点。近年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特别是乡镇卫生院发展较快,软硬件建设都得到明显加强,方便了群众看病。但在发展过程中,由于投入不足、超规模建设等多种原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举债开展建设或购置医疗设备,形成了一些历史负债。

根据卫生部全国卫生财务年报数据,截止到2010年底,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长期负债分别为55亿元和3.5亿元。随着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以药补医”机制在基层的逐步根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失去了主要的偿债来源,债务问题已经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推进,各地对此反映比较突出。

长期债务是“以药补医”机制留下的产物,已成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回归公益性的一个沉重包袱,不甩掉这个包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难以实现公益性。

为此,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会同财政部、卫生部研究起草了《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意见》,对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了安排。这也是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重要文件,通过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清理打包解决,配合综合改革的推进,促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回归公益性运行机制,更好地为基层群众健康服务。

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负其责

问:上述文件总体考虑是什么,中央和地方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答:本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解债务工作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进行,首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在此基础上由政府负责债务化解工作。同时,严格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再举借新债。

在责任的分担方面,实行谁举债谁负责,由地方政府承担清理化解债务的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统筹安排化债资金;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摸清底数、锁定债务,按轻重缓急,确定优先顺序,逐步化解。

为了减轻地方的负担,中央政府将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地方开展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债务化解工作的地方,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地区。为了确保债务化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将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并组织对地方化债进行考核。

六大渠道筹措化债资金

问:纳入本次化解范围的债务主要包括哪些,化债的资金如何筹集?

答:本次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负债。具体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资金的筹集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渠道: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债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和民间资源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两年三步走

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大约要多长时间,分哪几个步骤?

答:按照工作部署,计划用2年左右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具体分三步走:

一是摸清底数,锁定债务。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相关部门清理核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

二是剥离债务、明确责任。在锁定债务的基础上,将经过审核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转交当地政府。

三是分清轻重、逐步化解。按照债务协议,由政府负责偿还相关债务。各级财政设立预算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债务的支出。在债务化解过程中,要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要优先偿还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要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的债务。

杜绝新债发生

问:本次化解债务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再形成新的债务怎么解决?

答:本次化债工作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和要求,就是要在制止新债发生的基础上进行债务化解。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建设和发展所需资金均由政府负责审批和安排。特别是以基本药物制度为突破口的综合改革全面推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药补医”机制已经彻底破除,逐步回归公益性的定位。在这种情况下,更不应当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举债开展建设、购置设备。

为了杜绝新债的发生,文件提出了如下严格要求:一是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要求,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经费,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二是对新项目建设和新设备购置要严格按程序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其中未批准的项目和资金未落实的项目均不能实施;已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控制,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同时,还要建立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对盲目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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