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医药物流再探路

文章来源:制药工业网 发布时间:2012-06-08
2005年国家首次提出了"第三方医药物流"的概念,至今已有7年.在这7年里,各省曾提出过"代储"、"待运"的说法,但是从未正式出台过省一级的第三方医药物流批准政策或者执照.

2005年国家首次提出了“第三方医药物流”的概念,至今已有7年。在这7年里,各省曾提出过“代储”、“待运”的说法,但是从未正式出台过省一级的第三方医药物流批准政策或者执照。

这一情况近期逐步有所改变,2010年新版GSP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提出第三方医药物流企业的概念后,许多省级药监部门终于开始了政策试水。

目前,国内已实质性推出第三方医药物流试点的省份主要有山东、江苏、浙江、湖南、云南、海南、吉林、北京、广东等,这些省份主要是以向企业发放第三方医药物流试点资格批复件的形式进行政策探索。

而部分省份的试点企业也以自身的努力,逐步拓展开了第三方医药物流市场,并且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

主体之惑

医药企业要取得从事第三方医药物流的资格,首先必须达到现代物流的标准。在我国各省的操作中,省内有现代物流暂行标准的,以省内暂行标准为验收准则;没有暂行标准的,以新GSP征求意见稿和各省局关于项目的批复件为验收准则。而作为省级药监部门,目前多为通过授予企业针对项目的批复件来给予企业经营第三方物流业务的资格,授予对象主要为医药企业或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不成为授予对象。

从目前各省试行的情况看,国内实质性取得药监部门认可并为药企提供物流服务的第三方医药物流企业主要有两种主体:社会物流和医药物流。

第一种就是以浙江邦达物流、湖南全州医药港、邮政物流等为代表,由社会物流企业为医药公司提供仓储、运输配送、代收货款等第三方医药物流服务。按照国家商务部的相关规划,这种模式因其能够有效整合社会物流资源将得到鼓励和支持。

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现行法规和药品流通格局下,又需要慎行。事实上,社会物流企业多年来从事药品储运业务,从现行法规而言是不需要接受药监部门监管的。但因专业领域的不同,社会物流企业又很难按照药品在流通过程中必须遵守GSP标准进行作业操作。这就导致了药品一旦进入社会物流体系,其流通监管将存在盲点,越到终端越为严重。

当然,将社会物流资源纳入第三方医药物流领域是大势所趋。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企业要取得第三方医药物流资格,必须通过GSP标准验收,进一步的前提就是要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因此,如果不解决该问题,社会物流企业直接获得第三方医药物流试点资格,是不符合政策的。

目前,我国取得第三方医药物流服务资格的企业还是以各地规模商业药企为主。尤其是近两年来,一方面,医药公司的主要医院市场越来越受政策的影响,而企业的物流服务能力越来越成为衡量一个企业能否从事医院业务的标准。另一方面,随着国家新版GSP即将出台,医药企业在物流领域的投资规模将越来越大,有效的物流服务不但成为降低企业运作成本和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也成为企业继续生存下去的必要条件。

在这一大的背景下,借助政策门槛,通过取得第三方医药物流资格的方式吸引并整合当地众多的中小医药公司或个人做大业务规模,成为许多药企建设现代医药物流中心以及争取第三方医药物流资格的动因。事实证明,该举措有一定的效果。

配套政策待完善

据专门从事医药物流建设研究的上海通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调研,从目前企业获批的情况看,医药企业要取得现代物流或第三方医药物流试点企业的资格,不但要有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的仓库,还要有对药品出入库、在库管理、配送在途各环节进行有效温湿度监管的信息系统,药品在库操作更是要有自动分拣系统、WMS系统等现代物流软硬件设备。

医药第三方物流的普遍化推广已经滞后,政策的制订需要提速。笔者建议,国家商务部门应加紧制订现代物流和第三方医药物流标准,药监部门需要提高监管手段和水平,建议由各省药监认证中心负责资格认证。

另外,发改委、商务部、卫生部也应考虑出台政策,给予获得第三方医药物流资格的企业优惠政策:未达到新版GSP物流标准的药企,除非将货品交给获得有资格的企业托管,否则不得从事药品经营业务。制药企业,不得设立异地库,只能托管当地具有第三方医药物流资格的企业提供货品储运服务。无该资格的物流企业,不得进入药品储运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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