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辅包共同审评管理办法出台 药用辅料渐趋精细化

发布时间:2017-12-26
原辅包不单独进行审评审批不等于不审评审批,而是一改之前原辅包的“一批制”为“逐一共同审评审批制”,通过共同审评审批,将原辅包与具体药品注册申请人和品种联系进行审评审批。

近日,《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出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5日。自此,业内长期以来呼声极高的关联审评,迎来了真正落地实操的第一步。

“原辅包共同审评管理办法出台,这才是真正的DMF。”在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原辅包共同审评管理办法出台的当天,有研究人员作了以上的点评。

搭建原辅包登记平台

《征求意见稿》提到要实施原辅包技术主卷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原辅包登记平台”,对原辅包分别建立“原料药数据库”“药用辅料数据库”“药包材数据库”,并公示原辅包的相关信息。原辅包企业可单独提交原辅包登记资料。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

随后,CDE上挂出了最新进展,对未完成审评审批程序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信息予以公示,供药品制剂申请人在制剂研究与注册申报时使用。申请人可登陆中心网站“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信息公示”栏目进行查询。

江西中医药大学药事管理学教授宋民宪撰稿提出,本次意见稿再次对药用辅料、药包材管理进行调整,并将原料药纳入改革范围。其原因在于药品注册法律制度尚未完善充分,原料药、药包材为《药品管理法》规定实施注册管理项目,药用辅料则为国务院列入行政审批保留项目,改变原辅包管理方式,需要修改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得到有效授权。同时原辅包不单独进行审评审批,还涉及食药监管系统内部和上下管理职能职责的变化,以及药品制剂生产者和原辅包生产经营商之间的法律关系调整。

“顶层设计的政策还要向基层的执法部门进行更多的解读,以保证基层部门在对当地企业进行指导的时候,可以对企业有直观正确地指引。”有企业负责人向记者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与此同时,文件还提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原辅包企业对发生的问题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必要时应当召回上市制剂并报告省级食药监管部门。原辅包企业发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应当报告省级食药监管部门。

这种双报告机制,在宋明宪看来,也是在设立监管防线。一方面,以登记和审评审批信息作为监管依据,建立原辅包企业信用档案,并公开对原辅包企业的检查、抽验情况。另一方面是对原辅包企业监管实现常态化,制剂出现质量问题的,依法追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

“由此,我们药用辅料企业要加强企业责任感。为了加强和制剂企业的联系,药用辅料企业同样要把工作往前移,储备相关专业知识,对制剂技术有所了解,完善客户档案,作出自己企业的特色。”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尹正龙认为。

规范药辅标准

原辅包不单独进行审评审批不等于不审评审批,而是一改之前原辅包的“一批制”为“逐一共同审评审批制”,通过共同审评审批,将原辅包与具体药品注册申请人和品种联系进行审评审批。即使是同一制剂品种,可能因注册申请人工艺或工艺参数的不同,触发共同审评审批程序,原辅包生产者备案资料可能成为影响注册是否成功的直接因素。

这意味着,原辅包企业都必须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和行业规范。尹正龙提到,特别是药用辅料的规范问题,一直是行业的弊端。“究竟是由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制定行业管理规范还是由行业协会来负责?也希望能够尽快确定,而新政策出台,也使得药用辅料的行业管理规范的制定成为了当务之急。”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相同辅料,密度、晶型、粒径、粘度等质控要求不同的,以及包衣辅料等口服固体制剂使用的预混辅料,将在同一登记号下按品种规格分类并编号,给药途径、生产工艺不同,晶型、粒径等质控要求不同的原料药,登记号亦不同。

宋民宪分析指出,按此趋势,可以预见,原料药数据库、药用辅料数据库、药包材数据库的内容十分丰富,如何选择原辅包,需要专业知识的储备。

“这也将促进药用辅料生产、研发更加精细化,按照不同规格的产品,制定不同的药用辅料质量要求,提供差异化的产品。关联审评,其实对药用辅料的管理更为严格,制剂企业成为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过去的管理模式发生变化,也督促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工作更为精细和规范,注重用户的需求。”上述药用辅料企业负责人提到。

对原辅包生产企业而言,他们也逐步在拉近同制剂企业之间的距离,促进两者之间合作的紧密性,作为命运共同体,药用辅料企业也在加强自我管理和约束。

截止记者采访,相关企业早前也在注册工作上作了充分的工作,提前完善产品资料,积极开拓其他潜在客户,而对于原辅包和制剂的关联审评的逐步推进,他们更期待其他配套设施能够尽快出台。

(来源:医药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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