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用重典"能否杜绝食品药品犯罪

文章来源:制药工业网 发布时间:2011-04-13

近年来,公众不断呼吁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整治力度,甚至发出“要对不法分子判处死刑,罚他们倾家荡产”的呼声。食品药品安全,是事关公众身体健康的大事,那么——现实处罚的“温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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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终在民间萦绕的“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罚到倾家荡产”的呼声,今年有了振臂高呼者——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他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领衔递交了一份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的议案。

据媒体报道,这份439名全国人大代表签名的议案,曾经“漫游”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团之间。记者了解到,重庆人大代表团中的许多人都签了名,他们纷纷表示:“我们是代表人民来参政议政的,我们要反映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担忧的声音。”

重庆市肿瘤医院院长周琦是联名代表之一。她告诉记者:“食品药品犯罪屡禁不止,其中一个原因就是量刑太轻、犯罪成本太低。”

常年在打假一线奔波的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分局副局长郑彬对此有深刻体会。他说,尽管广东在打击假药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但他无法高兴起来。郑彬告诉记者,2010年深圳查获一起高达1.89亿元的跨国假药案,不法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这是近年来我国不法分子因为生产销售假药被判刑最重的一个案例。2010年,广西来宾假疫苗事件造成一位5岁男孩死亡,一审判决以“销售假药罪”认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当时舆论一片哗然,认为处罚太轻。

现实处罚的相对“温柔”,使更多的不法分子将黑手伸进了食品药品领域。尽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9年出台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国又于2011年公布了《刑法修正案(八)》,扩张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范围,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适用条件,降低了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调查举证的难度。但这些,似乎依然难以解除人们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担心。

郑彬说:“食品药品不安全,就是无形的杀手,它们造成的后果太可怕了,损害的是老百姓对国家的信心。食品药品安全得不到保障,何来社会的稳定?何来人民的幸福?”

“王立军是研究刑法的,他能联名400多名人大代表,共同要求严惩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这说明除了严厉的刑法,尚难有其他更有力的举措从根本上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一位业内人士这样认为。

联名议案体现“动用重典”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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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氰胺、甲氨蝶呤……在这些事件中,一个个幼小的生命受到威胁,谁是这些事件的凶手?发生这些事件的根源是什么?每每发生令人痛心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法律,真的能做到严惩不贷吗?

人民网在今年3月做了一份网上调查——重典之下能够杜绝食品安全犯罪吗?其中,23%的网友支持,77%的网友反对。

而王立军等人大代表联名提交的议案,体现的就是“用重典杜绝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思想。

该议案创设了一些新罪名。针对犯罪分子,创设了“故意杀人罪”:明知该食品、药品的使用会导致他人死亡,仍进行销售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定罪处罚,加处200万元以上罚金。此外,还有“故意伤害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新罪名。

针对监管部门、检验部门,还创设了“检验事故罪”:由于过失导致检验报告失真,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5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死亡等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的,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00万元以下罚金。此外,还有“掩盖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罪”、“虚假检验罪”、“虚假评估罪”、“非法推荐食品、药品罪”等。

针对违法食品药品广告屡禁难止的现象,该议案提出创设“食品、药品虚假标示、广告罪”:故意对其产品进行虚假标示、广告,之前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10倍以下罚金。若行为情节恶劣、或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5倍以下罚金。两次以上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100万元以下罚金。若行为情节恶劣、或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金;行为情节恶劣、或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金。

该议案最为引人注目的还有一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不得适用缓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

在该议案上签名的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告诉记者,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这不等于从立法上能够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这个联名议案表达的是人民的呼声,而立法机关如何考虑这个议案,那是立法机关的事情。

立法应考虑现实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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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军领衔递交的这份联名议案被媒体报道之后,公众叫好声一片。“听着都过瘾!”一位网友表示。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华琳认为,这个联名议案之所以引发关注,与媒体上经常报道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有关,负面的事件越多,公众会误认为食品药品越来越不安全。实际上,是否安全应该用数据来说话,应该理性表达对食品药品安全的关注。

宋华琳说,《刑法修正案(八)》刚刚颁布,扩张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范围,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适用条件,降低了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调查举证的难度,并将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在尚未看到新修订的刑法实际效果的情况下,再去以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这样单行刑法的形式,去规范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从形式、体例以及时机上看,都不太成熟。遏制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通过刑法的适用和解释来进行。

宋华琳说,应适度提高刑罚在食品药品监管中的作用,但也要理性看待刑法的功能和限度。

倘若提高了法定刑或对入罪条件规定更趋严格,假设在此之后仍不能有效遏制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那么是否还要再次修订刑法?假设规定的过于严格,但未来在实际中又不能很好实施的话,那么法律就成了“稻草人”。

贵州省毕节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海市认为,即使真的有这个新法律出台,并不能杜绝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当务之急是要理清食品药品监管体制。

宋华琳认为,应通过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公众参与等,来强化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治理。让违法者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应考虑刑罚谦抑的原理,刑罚不能过于广泛地介入社会生活。应加大监管方式的创新,通过强制信息披露、标准制定、违法事实公布、重点监控、信用体系建设、关键点控制等方式,引导和改变食品药品领域行为主体的行为方式。一味地动用严刑峻法不一定就能成为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灵丹妙药。

韩德云也表示,立法应该考虑与现实的接近性、可行性。

将已有的法律执行到位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科伦药业董事长刘革新对制售假药行为深恶痛绝,但他认为出台针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单行刑法时机还不成熟。他说,如果只是因为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频发,就匆忙设立一个新法,并不理性。现在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不是缺少严厉的法律,而是要把已有的法律执行到位、监督到位,立法机关不能因为某个领域出了问题就发起新的法律运动。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于志刚兼任北京市顺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作为研究刑法的专家,他曾参与《刑法修正案(八)》中部分法条的起草建议工作。他认为,一部法律从文本走向实际,依靠的就是执法和司法力度。拷问当今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特别是食品安全犯罪,我们要思考:是法律本身不完善,使追究没有依据?还是执法、司法力度存在问题?如果执法机关面对的是“无法可依”,在抓捕犯罪分子之后不得不放人,那说明法律本身存在疏漏;如果是 “有法可依”,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于食品违法犯罪行为视而不见,表明的就是“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

于志刚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基本解决了对假药打击不力的问题。对于食品安全而言,由于管理部门较为分散,似乎显示法律面对食品犯罪行为有些“苍白无力”。但实际上,现有法律真的不能解决食品安全犯罪问题吗?答案是否定的。这就促使我们要思考,是法律的形式重要还是实质重要?如果单纯地追求设立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这样的单行刑法,真的能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吗?

于志刚分析,我国一直追求统一完备的刑法典,避免法条过于分散、零乱,也不便于司法机关适用。如果每一个严重犯罪行为都要以单行刑法的形式体现重视程度的话,那么将会诞生无限多的单行刑法,使刑法典面临被拆分的可能。为了保持刑法的公信力、统一性,不可能“一事一法典”。况且,刑法不是万能的。如果轻罪也用重刑,破坏罪行阶梯的对称性,一味的重刑可能会引发犯罪分子实施更为重大的犯罪行为:在实施较轻的犯罪行为就可能导致严重的刑罚制裁的情况下,犯罪分子可能会在面临同等的处罚时去实施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刑罚的烈度和严厉性是有限的,最重的是死刑,但是犯罪手段的残酷性和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却是无限的,如果对于轻罪就动用严厉的重刑,那么对于重罪就失去了应对的手段,犯罪分子就会选择重罪。

因此,一味地追求重刑的后果,反而可能会适得其反。

于志刚告诉记者,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日益严重,和“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贯彻不力相关。由于行政执法力度欠缺等原因造成的食品药品违法逐渐上升到食品药品犯罪的问题,却追究到刑法本身力度不够的身上,是不合适的。古人讲,“上医医未病之病,中医医欲病之病,下医医已病之病”。如果把依靠行政执法能够解决的问题视而不见,等到有朝一日变成大案后再去追究,岂不是执法机关的失职?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切不可“放水养鱼”。

应理性倾听不同的声音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认知程度不断提高,但客观上也存在着高估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倾向。从风险认知理论出发,每个人的大脑中都有直觉思维和理性思维在起作用,当某个问题被媒体不断报道,为社会不断关注后,就使得人们逐渐形成了相应的直觉思维。

由于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涉及每个人的生命与健康,因此格外受到关注。公众认知可能会受“可得性启发”、“代表性启发”而忽视概率的影响。“可得性启发”是指当公众获知近年来的一些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后,就会在脑海中逐渐浮现出食品药品不够安全的图景。“代表性启发”是指公众了解到一些典型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事件后,就会认为这代表了时下食品药品安全的总体状况。当公众获知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会有忽视概率的倾向。公众不会去理性思考这个事件发生的概率,而可能将概率事件视为全部;风险信息传播过程中,会出现“群体极化”的现象。当食品药品安全成为公共议题时,“两会”代表委员、传媒以及公众等面对这样的信息,有可能日益形成某些不尽理性的观点,从而会影响相应的公共议程设定。

笔者认为,在公共议题讨论中,应理性倾听不同的声音,让不同的群体有发表观点的机会。理性倾听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和犯罪问题的各种声音,是制定科学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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