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回顾新医改前后,药品招标如何从摸黑探索到全国推行

文章来源:艾美仕 发布时间:2015-08-27
随着中国药品招标采购的发展,唯低价是取的招标走向已经引起了制药企业的广泛不满,而招标作为公立医院的药品采购手段,已经不再是一种简单经济行为,而升级为一种药品销售的行政许可行为。

随着中国药品招标采购的发展,唯低价是取的招标走向已经引起了制药企业的广泛不满,而招标作为公立医院的药品采购手段,已经不再是一种简单经济行为,而升级为一种药品销售的行政许可行为。

现在,药品招标采购的规则日益细化,对于在公立医院内的药品购销行为也有了越来越详细的规范,经过经常有几十家行业协会“群殴”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但这依然阻挡不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逐渐成为公立医院市场中最强大的准入门槛。

虽然我国药品招标采购政策一直饱受争议和批评,但理性地回顾上述我国药品采购的发展历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在降低虚高药价,规范行业风气还是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另外,我国药品采购政策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不断地调整中,从最开始的计划经济对药品价格的严格管制,到90年代药品基本由市场定价,再到现在大部分的药品有政府制定的指导价或者限售价;从单个或几个医疗机构的分散采购逐步集中到以市、地区为单位,再到如今的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来采购,我们可以发现政府在药品招标采购中的管控作用逐步加强,在更广范围来说,政府对整个医药行业的管控力度都在加强。

从上世纪90年代全国各地自发探索药品采购模式至今,根据国家政策及各地药品的采购情况的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3年-1999年):地方自发探索,为规范的药品集中采购提供了经验基础。

在这个阶段,药品价格管制被放开,基本由市场决定。药品采购由医疗机构自主进行。因为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采购中不规范行为很多,出现“高定价、高折扣、大回扣”的现象。

中央政府也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制度的政策,但是发布了几个试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政策,如《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医药市场意见的通知》、《医药行业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旨在整顿国内药品流通市场秩序。在这些政策的推动下,部分省市也开始了药品集中采购的有益探索,如河南尝试定点采购,江苏镇江市对全市230多家厂矿医务所、室的药品实行政府采购等等,为建立我国统一的集中采购制度提供了经验基础。

第二阶段(2000年-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文件的实行,初步建立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框架。

正因为原有的药品的采购模式暴露出诸多问题,同时在当时整个医药行业不正之风猖獗的大背景下,2000年,国务院决定全面推进医疗卫生、医疗保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6号)中明确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

随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1308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文件范本(试行)》(卫规材[20011309号)等。在这些政策的指导下,以公开招标为主要形式,以地(市)为单位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但是这些政策存在着很多缺陷与不足,因此广受医药生产企业和医药商业企业的批评和反对。

第三阶段(2004年-2008年),部分省份开始探索其它的药品招标方式,药品集中采购模式逐步走向成熟。

为解决前期集中采购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在2004年,有关部分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材[20041320号)及《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两个文件。

也从这一年开始,四川首先实行全省的药品集中采购,随之各地也陆续将集中采购组织单位提高到省级层次,并且开始在省级层面探索试点新的药品集中采购方式,如四川推出的挂网限价模式,宁夏实行的“三统一”模式,并且以省为单位进行药品集中采购模式逐步成熟。在这个阶段,越来越多的药品价格受到政府的管制,公立医院临床用药80%以上已纳入招标采购范围。

第四阶段(2009年-至今),以省为单位进行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确定;国家基本药物采购政策在摸索中前进。

2009年是重要的一年,这是医改开局之年,随着医改的正式启动,药品招标采购从一个种各省市各自“摸黑发展”走向了“祖国江山一片红”的统一格局。

当年1月,原卫生部等部门发布的《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实行政府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新医改方案出台后,除了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外,国家对基本药物的采购的具体操作方式并没有制定统一的国家标准,各个省市把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与原有的药品招标采购经验结合来指导基本药品的采购。

因为对国家政策的理解不一致以及各方的利益诉求,各地的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存在着很多问题。虽然《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出台对药品的采购工作有了更明确的规范,但还是不能彻底解决这些顽疾。因此统一国家基本药物采购规范的呼声很是强烈,可以说基本药物的招标在摸索中前行。

四个阶段中最值得回忆的事件,就是著名的安徽模式,2010年,安徽省在国家医改办授意下先行探索,率先实施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

安徽省8月出台《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2010年版)》(下称“方案”),由于方案制定包括双信封招标、量价挂钩、单一货源承诺、生产企业承担配送责任等许多创新亮点,被业内归纳为“安徽基药采购模式”。

当时天价芦笋片事件被曝光,在此背景下诞生的“安徽模式”在解决“药价虚高”上用力较猛,但是招标结果公布后不久,旋即陷入“药价虚低”指责的泥潭。

随着安徽模式中以超低价竞标成为大赢家的蜀中药业因为质量问题而被查处后,全国闻名的安徽模式随之逐渐销声匿迹,但是,安徽模式中的亮点如“双信封招标、量价挂钩、单一货源承诺、生产企业承担配送责任”等改革亮点,随之被后续很多省市的招标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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