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家药店联合声明:取消监管码 阿里彻底退出

文章来源:新浪科技 发布时间:2016-02-25
2月24日下午消息,在阿里健康昨日宣布向国家食药监总局移交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后,曾经起诉食药监总局的湖南养天和大药房表示,起诉被法院驳回一事不再提起上诉,国内几家药房也对此表示支持。

2月24日下午消息,在阿里健康昨日宣布向国家食药监总局移交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后,曾经起诉食药监总局的湖南养天和大药房表示,起诉被法院驳回一事不再提起上诉,国内几家药房也对此表示支持。

今日,国内19家药房再次发表联合声明,为国家食药监总局“点赞”,但同时再次表达了自身的诉求,包括“全面取消现行药品电子监管码,而不是暂停”,以及“阿里健康彻底退出药品信息化监管”。

今年1月25日,湖南养天和大药房一纸诉状将食药总局告上法庭,认为食药总局强制推行药品电子监管码属于行政违法,要求立即停止这一违法行为。随后,老百姓、一心堂等药房纷纷发表声明,支持养天和的呼吁。尽管法院最终未予立案,但食药总局当时被迫于2日后紧急召开座谈会,与企业商讨实施药品电子监管码的纠纷解决方案。

2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决定暂时叫停药品电子监管,并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药品电子监管内容修订公开征求意见。食药总局内部人士向媒体透露,食药总局已经通知药品电子监管码的运营方阿里健康,正式收回代理运营权。

2月23日阿里健康发布声明,宣布启动向国家食药监总局移交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事宜。

至此,一起民告官的事件宣告终结,而看似“胜利”的药店“联盟”,也并未得到满意的答复。

在今日发布的最新声明中,19家药店表示,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码既没有上位法支持,也不符合国务院2015年95号文提出“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精神,应该全面取消而不是暂停。

此外,阿里健康介入到药品信息监管当中,既关系到国家数据安全,又造成不公平竞争,同时涉嫌绑架公权利用数据牟利,必须彻底出局才能真正解决矛盾。

联合声明原文如下:

部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关于药品电子监管码问题的联合声明

2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其官网发布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开征求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的意见》和《关于暂停执行 2015年1号公告药品电子监管有关规定的公告》两个文件;2月23日,湖南养天和大药房发表声明,表示针对起诉被法院驳回一事不再提起上诉。

至此为止,药品电子监管码风波暂时告一段落。为此,我们部分百强连锁药店针对此事件发表联合声明如下:

一、为国家食药监总局积极听取行业意见,规避行政错误的做法点赞。

我们认为,国家食药监总局对此事做出的快速反应,体现了政府部门的工作方式正在向法制化、规范化及科学决策转变。为此,我们感谢国家食药监总局现任领导班子的理性与担当,有直面历史遗留问题的勇气和意识。

二、感谢湖南养天和大药房带有公益性质的维权诉讼,为行业树立了标杆。

正如众多法律界人士所表述的那样,关于药品电子监管码的起诉,既是带有公益性质的维权诉讼,也是通过法律武器促进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乃至国家法治建设的积极尝试。从目前的进展来看,无疑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行的加强法治建设、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等精神正在得到逐步践行。

我们支持湖南养天和大药房不再上诉的决定,并将一如既往地和该企业一道,继续关注药品电子监管码问题的后续发展。

三、建议全面取消现行药品电子监管码,而不是暂停,也不仅仅是针对零售药店取消强制。

既然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码既没有上位法支持,也不符合国务院2015年95号文提出“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精神,应该全面取消而不是暂停。如果上游制药企业、批发企业对于药品电子监管码追查商品流向的功能有商业需求,完全可以由企业自身选择合作对象,进行市场化运作,行政权力不应干预。

四、阿里健康彻底退出药品信息化监管,而非形式上的药品电子监管码运维权移交。

阿里健康介入到药品信息监管当中,既关系到国家数据安全,又造成不公平竞争,同时涉嫌绑架公权利用数据牟利,必须彻底出局才能真正解决矛盾。

今后药品溯源信息化监管体系的运维应该由国家食药监总局自行负责,即便有选择第三方机构进行辅助的必要,我们认为,这个第三方应是不涉及医药服务的内资机构或企业。

五、建议药品追溯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要有顶层设计,并保障程序合法、阳光执法。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药品追溯信息化监管体系不能换汤不换药,应该在多倾听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重新进行顶层设计,这一体系应该符合“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经济”的原则,推进这一工作应该按照“依法行政、阳光执法”的思路。

我们将认真贯彻国务院95号文件精神,积极配合药品追溯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以身作则,强化企业规范管理,杜绝假劣药品流入市场,并呼吁广大同行,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通过各种形式积极配合国家食药监总局进行药品溯源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

                                                                                                  联合声明人:XXXXXXXXX公司

                                                                                                              2016年2月24日

0
-1
收藏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