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询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9-04-08
3月1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12日。

3月1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12日。
根据相关统计,在2012年到2017年期间,共有5 000多个药品、200多个医疗广告有虚假宣传嫌疑。为规范药品广告,严打违法行为,征求意见稿用六个章则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发布管理工作。
其中,对于广告审查标准,征求意见稿要求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和下列内容: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识、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和“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始终出现。
另外,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使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使用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和形象;制作成新闻报道形式或者介绍健康、养生知识、医疗服务资讯等节目(栏目)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出现的情形。
对于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表示,如有相关违法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暂停改产品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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