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价威逼利诱令后,安徽带量采购前景未卜

文章来源:赛柏蓝 发布时间:2015-04-24
近段时间,国家公立医院改革的试点省份之一安徽省,目前已经成为了国内医药产业关注的焦点,因为一场伟大的医药“革命运动”(姑且这么先叫着吧)在这里悄然发起。

近段时间,国家公立医院改革的试点省份之一安徽省,目前已经成为了国内医药产业关注的焦点,因为一场伟大的医药“革命运动”(姑且这么先叫着吧)在这里悄然发起。

这是安徽省在新医改形势下发起的一场“革命运动”,这让我们想起了,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也是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启了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新篇章,为中国的发展注入了发展的新活力;而今天同样在安徽省这一场由安徽医院采购联合体发起的决斗药厂、药商的医改“革命运动”,已经犹如革命的星星之火开始燎原。

近日蚌埠市医联体下发了带量采购相关通知和公开信之后,行业内一片沸腾。对于要求药品企业降价25%的,政府公文某些词语是怎么描述的?——“永久性不得在蚌埠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上报安徽省医药采购平台,申请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同时上报省医改办和国家医改办,申请以企业不良行为备案”……。

带量的陷阱

安徽省作为医改试点省份必须搞一套自己的“模式”和“运动”来解决老百姓“看病贵、看病难”的世界性难题,此举颇有些自我探索,先行先试,为全国各地树立标杆的意思。

但是,长期以来,带量采购存在价格降了,但“量”却是“虚量”。从安徽的带量采购文件来看,也仍然存在这一问题。在安徽的带量采购文件中,并没有具体的条款来约束和落实如何“带量采购”中的核心“量”,最终会成为色诱生产企业落入的“陷阱”。如果企业应标,把价格降下了来,换下来是医疗机构报带量完成不了,站在生产企业的角度该如何释怀?

笔者认为,不管招标的形式如何改变,要真正落实带量采购,需要政府部门从多个层面入手,远不是现在的“一纸降价威逼利诱令”就能够实现的。“带量采购”与“二次议价”在理论上不一致,如果执行同一种政策,既是政策的悲哀,也是消费者、政府和供应商的悲哀。

上海市:真正的带量采购

上海市医保局在2015年3月27日发布了《关于做好本市医保药品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5〕13号),通知第二条款提到关于货款支付:

第一,由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简称“市药事所”)代表医疗机构与带量采购中标企业及其指定的药品经营(或配送)企业签订三方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并按照【购销合同】从本市药品采购专户【垫付】带量采购货款;

第二,医疗机构应当按月根据带量采购药品对账单支付货款,回款时间不得超过30天。带量采购药品对账单由市药事所通过邮局按月发放至医疗机构。

第三,带量采购中标企业指定的药品经营(或配送)企业应当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向医疗机构供应带量采购中标药品,并单独出具发票。同时按照购销合同约定,设立医保药品带量采购专用账户,在收到医疗机构汇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返还原先市药品采购专户垫付的等额资金。

且看上面,上海市政府部门做医改的主导者,货款支付三部曲就破解了世界性的“带量采购”难题,可能安徽省会说,上海市政府财政资金、医保资金有实力,可以“任性”,我安徽省穷,不能这么做……;但是事实果真如此吗?这需要我们政府部门扪心自问。

企业上告会成为常态吗?

医改明星省三明市领导出版了《三明市公立医院改革》一书,他在前沿中写道,“医改难的不是投入,不是方案,而是决心,”安徽省政府部门及采购主体落实涉及到的“量”的问题决心在哪里?

在蚌埠市的二次议价带量采购中,要求配送公司的履约保证金,按采购量的10%来计算,市外企业2500万,市内企业500万,笔者想问一下:安徽省政府部门和采购联合体带量采购给企业承诺了多少保证金来实现“量”的落地?

就安徽省目前出台的带量采购政策和措施,我隐约为那已经在被威逼利诱下,招安降价了25%的产品和企业,安徽省政府和医院在全国人民面前对你们承诺的采购“量”是否能按合同履约感到担忧……,其结果会不会是企业寒心,政府失心,百姓伤心,咱们拭目以待?

近期总有医药企业状告政府部门和采购部门的媒体报道信息,在现行的带量采购模式下,我觉得随着法治时代的脚步临近,这种政府签了购销合同(或者电子购销合同)如果“量”执行不了,是不是也有被企业告上法院的事件出现?肯定会有!我相信这将是新医改下呈现的“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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