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谈判 决定药品生死的三大关键

文章来源:赛柏蓝 发布时间:2015-07-23
近期财经传媒报道,中成药以外的独家和专利药品将由国家主导价格谈判,中成药由省内负责。

近期财经传媒报道,中成药以外的独家和专利药品将由国家主导价格谈判,中成药由省内负责。中西药为何分而治之,谁将是其中的最大受益者,政府实际操作时又需注意哪些行业销售和发展的合理因素,科学公允地区分对待?

中成药为何不在之列?

内中不可避免涉及到两个因素,其一系安全性因素,包括中药注射剂的安全性问题和近期银杏叶制剂等曝出的原料购进及未按申报工艺规范安全生产问题。

此外,据《香港凤凰周刊》报道,16家国内大型医院病例统计,药物性肝损伤病例中草药因素占20%。其中三家大型专科医院数据表明,超过一半的药肝病例与中药相关,而急性肝衰竭最主要的病因竟然同样是中草药。需要呼吁公众和政府高度重视中草药正在成为肝病居高不下的致病因素,而非传统上大家所认知的中药无毒无害。

其次,则是原料价格波动,提取环节随意定价,价格很难说得清。由价格因素造成的药价居高难以把控和质量以次充好均很普遍。

一些心血管、抗炎类中药注射剂长年雄踞各省院内药品销量榜单前列,将中西药分而治之两样政策,市场会抛出无数问号,国家逐渐推出各批次价格谈判清单是更稳健的做法。

国家谈判是利是弊?

从70号文条款细则中不难看出,国家指导性文件模糊了基药和非基的分界线,打破了以往基药不区分质量层次,取全国最低价唯低价论英雄的定价规则。科学分组,每组不超过2个中标名额最大受益者即是合资药、专利药、原研药。而湖南标同样模糊了两者界限,造成事实上的非基偏紧,基药宽松。无疑这也是众多实力强大的企业背后运作的结果。

国家谈判有其利好的一面,集中而统一,一次搞定,无须象以往一地一招标,等各省轮招一遍要等上三年。近两年受医药大环境和机构人员变动影响,挂网进度更加迟滞,过去两年间执行的非基新标地区寥寥无几,严重影响企业新品销售。

外资企业和大品种强大的政府事务能力再度得到充分发挥和体现。结果也将两极分化。好的更好,糟的更糟。如何制定严谨而公允的谈判规则更显关键。

政府层面需关注的因素

1.是所有专利和独家产品都列入国家谈判,还是现有销量大的产品或国家医保目录产品由国家直管?

上半年有官员介绍国家谈判是针对未进入医保的高价位产品,以合资药为主的一些大病医疗保险目录产品就是以降低价格换取进入目录。正是由于产品自费阶段销量有限,无法摊销各项高额的研发、生产、营销成本,只能保持高价位销售,而进入医保后通过让利换取规模化销量政府、企业和民众是多赢。

以往各地医保和物价部门均会主导这两项工作。而药价放开后或各地挂网急于推动价格联动则未能尊重和考虑产品的这一销售规律和定价规律,造成医保地区和非医保地区苦乐不均,医保地区价格迟迟未调整企业大乐透,非医保地区参照医保地区低价位无法维持企业生存。

而此次报道则面向全部产品。国家首次直接主导和处理价格谈判,是否有足够的精力去了解每一个产品?规则是否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决定了企业产品是否能够存活,而很多企业赖以生存的就是一两个拳头产品。一次不合理的价格给定就宣判了产品和企业的死刑,需要慎之又慎,对行业和企业负责。

2.价格谈判是温柔,是严厉?还是充满想象空间?

独家产品和专利产品研发费用数千万甚至上亿,企业GMP改造投入过亿。各项负担和费用投入数不计数。这是国家在制定价格谈判预期目标时需要为行业和企业生存发展切实设身处地加以考虑的。既要降低民众负担,同时不能无限度地搞垮行业和企业。

每个产品降价5%,全国医药市场每年为国家和民众节约的药费即达千亿规模。医药行业已在积极配合国家降低药价,但降低的价格是否传导到患者,还是由于医改只是结构性调整而非本质性根治,造成医疗机构更大的黑洞,导致就医成本飞升?那样药价降低又有何意义?

带量采购可能带来两个结果,一种是企业让利,却根本没有销量确保。降价产品进入市场即遭医疗机构弃用和打入冷宫,根本不够企业养销售队伍和找经销客户所需。一种是让利后垄断性入围导致泛滥使用,就像贵族药进了基药变成人人适用,即使让利产品价格依旧高大上,前者让行业和企业受伤,后者让患者和国家负担更重。

国家价格谈判是规则不一,人为运作空间大,还是如浙江一样降幅针对销量大的产品虽然引起争议,但清晰可依。即使象上一轮福建挂网,即使价格全国最低,但全部产品均低,没有偏袒,医疗机构不会挑肥拣瘦,不会让企业不中标是死,低价中标也是死。

每个销量大的产品均需经过医保环节的运作,医保部门接手价格谈判板子怎么落,是有轻有重,有生有疏还是秉公执法引人关注。

可以预期的是纳入国家价格谈判,谈判规则理论上应更趋理性和公允。同时也建议政府转变管理思路和作风,倾听市场呼声,为企业和行业提供支持发展的条件,提供专业化指导和服务,而不是一味严打和强令要求。行业和企业合理的建议和反馈也需政府关注和关心支持。

3.参照依据是否科学合理?

1)“唯全国最低价论”是否应加以完善?

各地已越来越多地抛出全国价格联动、取全国最低价作为限价规则。广东、山东、四川等省份则更为专业化和理性,取最低3-5省均价更合理些。福建也是采集的两年内在执行的中标结果。企业未曾有过供货记录的低价中标记录应予以合理消除。

以往各地分散招标挂网,各个企业产品铺天盖地数百种,招标人员往往只有一两个,报价时间往往只有一两天,需要承担大量的数据内部协调确认和上报传输工作。这么高强度的密集报价中偶有失误在所难免。

一些企业没有专业化销售能力,遭遇恶意投标者不在少数。企业废标不能,销售不能,整个标期空在那里。如果以此来作为企业的正常销售价格不尽合理,应给予企业合理纠错的机会。

2)医保和非医保产品区分对待

如前所述,医保是产品销售的另一核心准入条件,具备启动条件后医保产品销量远远超过自费产品。自费阶段应给予企业自主定价权限,便于企业在低销量阶段维持生存。而进入医保阶段后再实行政府限价。

3)销量成熟产品和未成熟产品区分对待

企业销量上规模后才有能力降价,销量越大成本控制越占优,销售时间越长费用摊销越薄。新上市产品研发成本几千万,营销费用几百万,如果再加上投资建厂费用更是打不住。如果企业一点销量都还没有,直接要求企业降价,新品只能全部出局。

4)价格重要还是疗效、安全性、综合治疗成本和性价比更重要?

有的产品价格低廉,但副作用较大,或用量极大,阶段治疗成本远远高于新剂型的缓控释产品和下一代用药。有的产品价格虽然高一些,但疗效无可替代。需要综合性科学看待。

5)与国际药价合理看待

造成合资和进口产品价格高有三项因素不容忽视,一是关税和商业税,二是国内居高不下的经营成本,即使是产品尚未投放入市,员工工资得照付,学术推广耗资更加巨大;三是新品阶段销量有限,投入巨大,与销量成熟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市场阶段不同,用药习惯不同,成本摊销和转化比例不同,定价也无法相同。

这与进口奶价格普遍低于国产奶,北京上海生活成本高于伦敦纽约是一个道理。社会经济运行成本完全不同。高科技高投入的药业经营成本只会比食品行业更高昂。通过国家谈判合理缩小价格差异,但不能无视销售规律和经济规律强求一致。

如何以科学、合理、公允的方式加快各地招标和医保启动进程,提高企业营销效率和结果,给医药行业和企业留下合理的发展空间,同时真正普惠于民,不是仅仅把企业的含泪让利放到医疗机构深不见底的大口袋里,造成医疗费用更加一路畸高,背黑锅的却是下游医药产业。

给企业发展一个正常合理的空间和公平合理的对待,集合行业和广大民众的民心向背和力量前行,才能真正逆转医保费用超支的现实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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