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允许医院议价采购药品 二次议价破冰

发布时间:2014-10-30
湖北日前出台规定,允许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以带量采购方式与药品企业议价采购,实行量价挂钩,这意味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在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的基础上,直接与药企就采购品种、规格、数量及价格谈判,这打破了长期以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得二次议价”的坚冰。

湖北日前出台规定,允许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以带量采购方式与药品企业议价采购,实行量价挂钩,这意味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在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的基础上,直接与药企就采购品种、规格、数量及价格谈判,这打破了长期以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得二次议价”的坚冰。

专家认为,新规从理论上有利于缓解药品价格虚高,但实际上,由于所议价格与招标价的价差不归医疗机构所有,医疗机构议价动力不足,实际效果有待观察。

新规:

允许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议价采购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日前出台《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允许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探索以带量采购的方式与药品企业进行议价采购。据省卫计委介绍,这一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以在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的基础上,直接参与和药企的谈判,以明确采购的品种、规格、数量及价格等实行量价挂钩。采购的药品,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在本区域内实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一体化方式,从而提高药品配送率。而在此前,和大多数省份一样,湖北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须执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价”,即使供应商愿意降价也不行。

《办法》指出,全省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在全省药品采购平台或者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上集中采购药品,并优先配备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药品。医疗机构要建立药品价格公示制度,方便患者核对药价,并公布药品价格查询方法和省、本地的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还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不按规定参加或规避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在挂网药品目录范围之外进行采购、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采购药品零售价格或违规加价销售药品、以单位(包括科室)和个人名义收取药品企业的各种“回扣”等7种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此外,办法对采购药品的配送不做硬性要求。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医疗机构应在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回款。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本区域内实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一体化方式,提高药品配送率。

现实:

医疗机构普遍趋高购药

记者调研发现,当前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不得二次议价,加价率管制”的政策,造成药商、招标平台、医院都希望药价高的“合谋”,客观上形成“药商趋高、销售利高”的局面,造成药价虚高、回扣盛行、过度医疗等一系列问题。

多地卫生部门负责人反映,一些品种价格虚高有让利空间,大家都看出来了,供应商也愿意让利,政策就是不允许。而一些低价中标药品,基层又不得不加价购进。虚高药价不能挤,不少地方政府却为医改取消加成后怎么补偿医院而犯愁,真不可思议。

目前,集中招标目录中不到20%的品规售价比市场价格高,但品规数量往往掩盖实际问题。高价是“回扣促销”的重灾区,销量惊人。有研究表明,公立医院约20%的品规是“高价药”,其销额售占总额的80%。

高价药价格水分不挤,低价药又不得不加价购进,形成基层只能趋高购药的怪圈。湖北当阳市人民医院药物目录有1045个品规,曾有92个品规不能供货,有二三十个品种只能加价让药商供货。湖北省枝江市人民医院也反映,地高辛,催产素等价格便宜的常用药,只能加价采购。

记者调研发现,集中招标采购在降低药品价格方面虽然发挥了一些作用,但却造成一些药品价格越招越高,因为只有高价药才有空间给予开单医生回扣,而低价药物却往往惨遭逆淘汰。

按常理,谁付款采购,谁就是招标人。现行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主体,只确定药品进入公立医疗机构的品种、规格、价格等,却并不采购,是“你点菜,我买单”。集中招标招一次管几年,只要把招标的几个人搞定,就能全省通吃,必然导致千军万马过独木桥,集中腐败。

药品招标为什么价格越招越高?因为招标者不采购,销售还得靠医院和医生,在回扣竞争的情况下,价格低了没回扣医生不开,药品销不出去。要想销得好,必须走“高定价,大回扣”的路子。“高价是金标,低价死翘翘。”

一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专家说,药企愿意把药卖贵点,利润高;医院也愿意卖贵药,收益多;医生愿意用贵药,回扣高,这样药品价格怎么低得下来?

集中统一招标看起来有监督制约,实际上大有文章可做。东部某省卫生厅负责人说,民营医院与企业谈都是压倒最低价,集中招标永远达不到最低价。几个人代表全省医院集中招投标,没有压价动力;缺乏专业知识,没有招标能力;面临各种腐败压力,很可能睁只眼闭只眼,最后吃亏的是群众。

集中招标采购只确定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厂牌、品种、规格、剂型和价格,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审批行为。业内人士认为,主管部门要决定5000多家药品生产企业的数万个产品,能否进入公立医疗机构市场并决定价格,是不该做也不可能做好的一件事情。

湖北省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一位院领导说,集中招标采购实质上是供应商、招投标中介、评审专家玩得滚瓜烂熟一场“游戏”。涉药的各方是利益共同体,个个有权有利无责任,通过程序把不合法的“高价”合法化。要是医院自己采购二次议价,可挤掉1/2至2/3的水分。

忧虑:

新规恐难让患者受益

新规让一些基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人高兴。鄂东某县一位卫生计生局长说,一般而言,在省级招标价格的基础上,二次议价可以让药品供应价格下调8%以上,这对患者是个福音。

但他也坦言,医疗机构只能以药品进价作为零售价的基准,如以集中招标价作为零售价基准属于明令禁止的“明扣”。但以所议价格做基价,因无论是零差率销售,还是加价15%销售,对医疗机构都没有好处。相反,顺价加价的药品,由于基准价“议低”了,还对医院收益有影响,医疗机构议价积极性恐怕不高。

但也有人不同意这种说法,认为“二次议价”客观上让供应商有了压力,让医疗机构有了底气。“即使没有议价,供应商知道医疗机构‘留了情’,今后会从其他方面给予一定补偿。”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但大多数人对这种做法并不看好。他们认为,医疗机构知道议价没什么好处,议价动力不足,价高虚高仍将持续,回扣促销,大处方问题仍难以缓解。

当前,药价虚高,回扣盛行,商业贿赂已渗透到几乎从事这个行业的所有人,不被涉及者凤毛麟角,这是当前医疗行业的顽疾。武汉同济医院党委书记陈安民认为,这是体制性的问题。药品和耗材价格虚高,不仅仅加重医药费用负担,还导致过度医疗,严重危害医疗安全,加重医患矛盾。

江苏省镇江市医保结算中心负责人认为,医疗机构才应是招标主体,应只规定零售价,招多少价让医院自己定,差价由医院得。按现在的政策,要么价格招上去,要么价格招低了,药品消失了。如这一点不做改变,其他任何改革都难以取得实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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