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应设立价格管委会规范收费行为

文章来源:医药网 发布时间:2011-05-30

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卫生部制定了《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并于27日印发。

暂行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机构领导、价格管理部门和有关医药物资采供部门组成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体系,科学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应设立价格管理委员会。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研究制订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制度、考评指标及奖惩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医疗机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讨论、决定医疗机构收费管理机制等重大事项。

暂行规定要求,医疗机构要建立医药价格调价管理制度,确保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立顺畅的调价通知流程,及时调整或通知相关部门调整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要建立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科学规范收费行为;要建立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制度,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内部审核流程。

此外,根据暂行规定,医疗机构还要建立价格公示制度、建立费用清单制度、医药价格自查制度、价格投诉管理制度、价格管理奖惩制度和医药价格政策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等。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检查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医疗机构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要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

暂行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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