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专家:《药品管理法》亟需修改

文章来源:医药网 发布时间:2012-02-01
药品安全事故频发,原因在于市场机制扭曲,监管体系失灵.亟需修改法律,使"政府之手"与"市场之手"同时发挥作用.

药品安全事故频发,原因在于市场机制扭曲,监管体系失灵。亟需修改法律,使“政府之手”与“市场之手”同时发挥作用。

近年来,国内药害事件、药价虚高、假药等现象不时出现,药品安全形势面临严峻挑战。一方面,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对药品必须有一套专门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药品归根结底还是一种商品,必须符合市场规律,由市场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药品安全管理其实就是处理好药品的上述双重特性之间的关系,使“政府之手”与 “市场之手”同时发挥作用。

解决现阶段中国药品安全问题,亟需在与市场化改革、监管制度重建、治道变革等整体改革同步推进的前提下,修改完善《药品管理法》,实现制度创新,不能简单寄希望于严刑峻法。

药品安全问题成因

中国药品安全事故频发,首要原因在于药品市场机制扭曲,使市场无法发挥其基础性作用。首先,中国的药品生产与经营环节已经高度市场化,但是,由于医药不分和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体制,使药品使用环节一直垄断在医疗机构手中,终端用药者无法做主,公平竞争规律难以发挥作用。垄断环节成为整个制度的瓶颈,扭曲整个药品流通的市场秩序。其次,中国药品生产企业多达4000多家,数量居世界之冠。这与药品生产所需要的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要求格格不入,导致大量低水平重复和恶性竞争,难以形成有序竞争格局。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行政审批过多,每一项审批都会为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提供新的机会。这在其他受到过度管制的行业已得到反复证明。由于市场机制在生产与使用环节均被扭曲,药品安全显然失去了“看不见的手”所能提供的保护。

同时,中国药品监管体系也存在诸多“失灵” 问题。首先,地方政府出于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父爱情结”,使药品监管部门的公正执法、独立监管受到很多影响。其次,《药品管理法》的立法目的(监管目标)可以基本归结为“保障药品安全”,尽管它也规定了类似于药品价格这样的问题,但在实践中,社会各界诟病最多的药价虚高问题与药品监管部门关系不大;至于保障药品高投入的回收,不但《药品管理法》没有做任何规定,也难以受到药品监管部门充分关注。过于有限的监管目标,必然造成实践中的价值冲突以及无法可依的局面,使有限的监管目标也无从实现。此外,由于缺乏对药品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导致药品领域恶性腐败大案时有发生,进一步损害了其公信力、权威性和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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